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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石家庄晋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蒲公英
    2017-05-28 16:59:26   转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晋州市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国家和河北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晋州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本行业投资强度的生产性项目和引进的无偿资金。

         第三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或金融机构向上级申请核销不良贷款的,由市政府核定奖励数额。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从项目立项到开工许可的每个环节,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全程服务。 

         第六条 项目在建期间缓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对投资收益性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一)引荐人由项目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予以确认。

        (二)凡为晋州市引荐、引进收益性项目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并投入的1‰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后,按照办理立项手续数额的0.2‰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按0.3‰给予奖励,达效后按0.5‰给予奖励。

        (三)自项目达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款市级留成部分的5%奖励引荐人。

        第八条 对来晋州市投资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项目达效后,根据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市财政按前三年30%、后两年20%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第九条 对来晋州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自达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款市级留成部分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对项目占地涉及的村进行奖励。项目达效后,市财政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剔除对企业奖励后的余额中,以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属于国内外500强、国内外驰名商标企业,以及高新技术和税收贡献大的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实行入企检查和收费批准制度。

        (一)晋州市任何部门和单位进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工作,须申报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和罚款。

        (二)对按规定和列入收费“明白卡”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须经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企业收费,如未经批准一律视为非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项目及投资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国税、地税、工商、商务、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组成项目认定委员会,依据项目投资者身份证件、银行单据、资金使用台帐、设备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或核准证、项目核准报告书、环评报告、投资协议、科技含量及高新技术认证等有效证明,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同时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性投资项目和技改、扩建的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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