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a.nync.com/.jpg!40)
![](http://static.nync.com/main/images/cungg/cq27-min.png)
市残劳字2017[2]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的文件精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对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属企业2016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度审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1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6月1日—2017年8月31日(企业)
二、申报地址: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谈固东街155号,槐安东路和谈固东街交叉口往南100米与金马路交叉口东南角);
三、申报资料:
(一)、《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企业)、《石家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机关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可到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领取或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下载。)
(二)、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及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资料。
(三)、上年度(2016年度)1-12月份包含残疾职工工资在内的单位工资发放领取单原始记账凭证。
(四)企业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
(一)、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职工,凡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可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二)、请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所属事业单位到上述相同地点进行年度审核工作。各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年审资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年度申报工作。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机关事业单位,均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由财政部门全额扣缴。企业则由地税部门全额征缴。
联系电话:67260823 67260831 67260832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17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