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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晋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蒲公英
    2017-07-21 15:31:23    来源:晋州市政府网   转载

    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晋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晋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 (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以及《晋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四个级别:


    (1)国家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重大应急状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3)较大应急状态。按照《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一般应急状态。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一般应急状态的状况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在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出现较大及一般应急状态时依照《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战争状态时,军粮供应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测市场信息,按规定向市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市发改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电力服务公司、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晋州市支行、市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晋州市支行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市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形势,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局、市商务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市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本级储备粮的计划。


    (4)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运力的调度,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运输工作的需要。


    (5)市农林畜牧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市卫计局、市质监局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市场。


    (8)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9)市发改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市审计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各项资金(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市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晋州市支行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市武装部负责提供战时对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14)电力服务公司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的需要。


    (15)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应当建立全市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市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际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市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2 应急报告


    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众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4 .1  国家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应急状态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 .2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 .3  较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石家庄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 .4  一般应急状态响应


    4.4.1 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数量在1000吨以下的,经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本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本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本级储备粮不足时,申请石家庄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具体意见。


    (5)其他配套设施。


    4.4.2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各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于每日的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市政府和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启动本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动用方案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由市商务局负责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拟订重点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本级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市政府向石家庄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启动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居民口粮确定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统一供应,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5 战时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晋部队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


    4.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级粮食应急需求,建立本级粮食储备,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小麦保持15000吨的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1.2 根据《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及实际需求,适当建立本级成品粮储备,确保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5.1.3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市商务局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掌握、联系一批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并从中选择2个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由政府授牌。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商务局要根据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城区不少于2个、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应急供应网店的标准,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选择不少于11个信誉较好的粮食零售企业和连锁超市,报经市政府批准,确认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授牌,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市商务局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的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2.4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遇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指定的加工、供应网点情况实行每年巡查制度。将市政府认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名单,上报石家庄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


    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市发改、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6.2 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应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7 附则


    7.1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晋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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